國家關於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是多少?

質保金在工程建設中非常常見,一般是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約定,質保金是從應付合同的應付款中扣除的,如果建設的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就可以用質保金進行維修,從而避免了工程建設出現質量問題無法及時維修的問題,工程建設單位都需要按照國家關於工程質保金的規定的比例和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扣除、操作。

國家關於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是多少?

一、國家關於工程質保金的規定的金額

一般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在質保期內,施工單位有對所建工程維修的義務,如果不盡此義務,那麼建設單位可以另找他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 剩餘部分在質保期結束後,建設單位必須支付。

二、國家關於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爲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

第五條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因爲每一個工程不一樣,所以國家沒有規定工程質保金的具體金額,很多工程都是按照國家關於工程質保金的規定的比例執行的,如果工程沒有質量問題不需要維修質保金的返還日期,可以參閱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的相關條例,裏面對於質保金的返還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