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保金2.5%的比例合理嗎?

在工程的建築過程中,會涉及到許多關於質量工作的問題,包括質量的評定,質量的監督以及質量的質保金等問題。那麼,工程質保金2.5%的比例進行支付合法嗎?一般來說,工程的質保金應當按照工程總造價的5%的比例進行計算,並向他人支付。

工程質保金2.5%的比例合理嗎?

合同法裏沒有具體規定質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設部有一個格式合同,規定的質保金是工程總造價的5%,一般工程都依據此比例執行。

一、工程質保金的相關規定

在質保期內,施工單位有對所建工程維修的義務,如果不盡此義務,那麼建設單位可以另找他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剩餘部分在質保期結束後,建設單位必須支付。

2005年1月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一)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所謂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爲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預留保證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三)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覈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覈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二、什麼是工程質保金

工程中的質量保證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脩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所謂質量保脩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所謂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工程質量保證金,一般規定工程款的5%作爲“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內,發生的質量修復費用,需要由施工方承擔,質量保證金就是說如果發生質量問題,相關的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不夠的部分在向施工方追償。

如果質保期內沒有質量問題,質保期完後退還給對方質保金。

綜上所述,關於工程質保金2.5%的比例計算是錯誤的。從上文您可以知道相應的質保金大體上是根據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五進行支付。同時在工程質保金的確定過程中,雙方應當進行協商,並確定支付質保金的時間。當然關於質保金有兩種含義,一種是質量保證金,一種是質量保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