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簽訂方式有哪些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爲了保證彼此利益而簽訂的一種民事協議書,合同分爲很多種類型,其中有一種是比較常見的,也就是工程合同。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工程合同簽訂方式有哪些吧。

工程合同簽訂方式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方式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商方式即由雙方當事人透過協商簽訂建設合同,二是透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招標投標是國際經濟交往和國際貿易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交易方式,近年來在我國國內經濟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種工程建築項目中逐漸採用,這主要是因爲它具有科學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優點,它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是市場經濟的一種競爭機制。

(一)透過公開招標的形式,誰家公司建設工程造價低、質量好、工期短、能夠保證國家建設工程任務的完成,提高投資效益,誰家公司就中標,並由中標的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築合同。所以,對於一些重大工程,適宜採取招標方式簽訂。

(二)建設工程合同主體  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應切實注意承包人的資格。因爲一項工程,事關重大,其不僅關涉到財產的損失,而且關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當事人的選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至關重要,選擇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是否具有從事建設工程的資格。

(2)承包人的資金狀況。

(3)承包人的人才技術狀況。

(4)承包人的信譽。

(5)承包人的建設工程經驗。

(三)建設工程總包與分包

由於建設工程項目的內容複雜,涉及面廣,其建設工程項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設工程項目的大小和承包單位的技術力量而定。不過,往往不是一個單位能夠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簽訂形式上、就存在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兩種具體形式。它分別由勘察、設計、施工三項工程組成。可以包給一個單位簽訂總包合同再由總包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各分包單位在勘察、設計、施工的進度、質量,以及工程造價等方面、對總包單位全面負責。

而總包單位則對建築單位全面負責。這是規定第一種簽訂合同的形式。至於規定第二種簽訂合同形式是:勘察、設計、施工三項工程,按其規定工程項目不同性質,可劃爲兩個主要方面分別簽訂合同,也就是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合同。根據其工程項目大小的具體情況決定,建設單位可與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四)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  其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核心,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它既是順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爭議時解決糾紛的依據。對此必須詳細明確的加以規定。應嚴加杜絕口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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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合同時應當審查施工合同主體

案例:甲公司2002年9月取得二級建築幕牆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2005年12月取得一級資質;乙公司不具有幕牆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2005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義獲得一筆1萬平方米的幕牆工程業務;隨後,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了一份內部承包協議。工程竣工結算時,發包方認爲甲公司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拒付工程款。

評析: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超越資質簽訂的合同本屬無效,但由於甲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必要的資質,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此類合同會按有效處理。不過,由於涉案合同歸根結底是乙公司爲承攬業務而借用甲公司名義簽訂的,如果發包方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則乙方行爲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屬於借用資質行爲,合同仍會被認定爲無效。

此外,如何認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內部承包協議的效力?在實踐中,內部承包協議存在多種形式。第一種形式,兩個沒有關聯關係的法人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這屬“名爲內部承包,實爲非法轉包”的情況,合同無效,本案即屬此例。

第二種形式,集團公司內部承包給下屬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由於這類協議仍然是兩個獨立法人之間簽訂的,所以這種形式仍然應當被認定爲非法轉包。

第三種形式,內部項目部承包工程。在項目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本身是公司員工的情況下,內部承包協議合法有效。在項目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是員工的情況下,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屬於借用資質的行爲,因而無效。

儘管由於承包人資質問題而導致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但當事人仍然存在着承擔行政責任、項目虧損、質量事故責任、刑事責任等各類法律風險。因此,發包人(無論是業主還是施工企業作爲總包方)在簽約時,應當嚴格審查承包人資質。除此之外,還需要審查其資信、業績。並且,在審查時應注意採取相關覈查措施,僅僅看締約對方報送的檔案,是遠遠不夠的。

二、注意約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案例一:甲乙雙方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乙方作爲某寫字樓工程的總承包人。關於工程款的支付,雙方有這樣的約定:“獲得驗收合格證後7個工作日內,付至經造價師審覈的已完工作量總價的85%。”

案例二:甲乙雙方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乙方作爲某寫字樓工程的總承包人。關於工程款的支付,雙方約定:“銀行轉賬,分11期每月定額支付,具體支付金額及時間見合同補充條款。”

評析:“案例一”中有關付款方式的支付,其後半部分“經造價師審覈”這個約定是不明確和無法掌控的,如果發生了7個工作日之後造價師的審覈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將會使條款陷於自相矛盾的境地。此時爭議的產生將無法避免。

“案例二”將付款時間固定下來,但其約定的付款進度卻沒有結合工程進度,對於發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如果工程進度出現了延誤,但發包方卻依約無法延付工程款,這種不合理的約定極易導致合作雙方產生糾紛。

因此,當事人應注意約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確保付款節點的可明確性及其合理性。

三、工期和工期調整的約定技巧

案例:甲乙雙方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乙方作爲某寫字樓工程的總承包人。關於工期,雙方約定:“開工日期爲2008年12月1日,工期300天。 ”

評析:關於工期,要注意兩個方面:第一,案例合同中的開工日期應當註明“暫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會約定發包方在開工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義務。但如果發包方在未辦出施工許可證時要求承包方施工,這在司法實踐中,如沒有特別約定的,在沒有辦出施工許可證的這段時間內的施工期,應計入工期。因此,作爲施工方,首先應堅持無證不施工的原則,但如果基於特別的原因只能施工的,可以同發包方約定,在施工許可證未辦出時施工的,施工時間不應算入工期。

此外,當事人在約定工期調整的時候,應當明確,對於施工方遞交的工期調整報告,發包方應當在幾日內回覆,如不回覆視爲認可。這樣可以有效保護施工方的合法權益。

四、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時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1、質量條款不應採取主觀標準

質量條款通常包括“質量等級”、“驗收標準”、“特殊標準”的約定。關於“特殊標準”,曾經有一個案子,合同中約定要達到國外某專家認可的標準,這就給施工企業帶來了很大風險,因爲這個標準是一個主觀標準,不確定的、無法預見的。對此,我們在施工合同簽訂時要防止這種情況的產生。

2、多種方式結合約定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條款應當透過結合“文字描述”、“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介面劃分”多種方式進行約定。“介面劃分”較多的發生在工程總承包領域,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土建、安裝、鋼結構分包給不同單位施工時,各分包單位之間的介面劃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總承包往往存在邊設計邊施工的情形。

3、違約責任應當約定具體

違約責任的約定方式有:“概況性約定”、“具體約定”兩種方式。建議對於主要義務分別做具體的約定,不要使用概況性約定。

此外,違約責任條款還要明確具體的責任方式,比如違約金的計算、違約行爲與施工企業權利的銜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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