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未知之間難免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建築內部工程承包糾紛是在建築工程方面較爲常見的糾紛,在建築工程中工作的人們應當注意承包糾紛事項,那麼建築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注意事項有哪些內容呢?本文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爲大家整理資料。

建築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建築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1、施工企業要從源頭上加強對內部承包人(項目經理)的引進和選擇,建立合法有效的勞動關係。內部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內部重要的人力資源,對整個工程建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施工企業應從人品、信譽、經濟實力、施工能力和經營能力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內部承包人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項目需要的資質條件。而且,施工企業要與內部承包人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工資,辦理社保繳納,建立合法的勞動法律關係。

2、完善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司法實踐中,我們常見的內部承包合同往往只是簡單概括地約定了一些通用條款,一遇到實際具體問題,合同條款基本無法適用。鑑於此,建議內部承包合同要明確約定諸如工程價款的結算條件、違約責任、承包的最終責任劃分、中途接管的法律後果、提供擔保等問題。

3、施工企業要加強對內部承包人的資質管理,對工程項目在管理、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撐。在實行內部承包的管理過程中,切忌“一腳踹”,施工企業不能撒手不管,而是要加強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的監督,完善對項目資金的管理,這樣才能確保工程項目保質保量有序推進。

二、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

1、勞動關係不存在導致內部承包合同無效

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勞動關係是內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法院在認定勞動關係時,會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社保繳納情況、考勤記錄等綜合認定。當事人若不能提供簽訂勞動合同或支付過工資等能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法院將不予支援勞動關係存在的主張,內部承包合同也因主體不適格,涉嫌違法分包、轉包或掛靠而歸於無效。

2、施工企業缺乏對內部承包人的資質管理導致內部承包合同無效

當事人雖然在內部承包合同中約定了雙方內部承包的權利義務,但實際中並無證據能證明施工企業對內部承包人進行資質管理,即無證據證明施工企業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內部承包人相應的支援,故該部分事實不足以認定施工企業履行有效的內部承包合同中施工企業應盡的義務。因此,雙方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實際系違法分包、轉包或掛靠的性質,應認定無效。

3、名爲內部承包實爲違法分包、轉包或掛靠,則合同無效,但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的規定,雖然當事人之間的行爲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分包、轉包或掛靠而無效,但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已竣工並交付使用,承包人要求對方參照合同約定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援。

4、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爲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發包人爲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如果內部承包合同無效,內部承包人作爲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爲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5、內部承包合同有效,內部承包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對本屬於施工企業的責任可向其追償

內部承包人將工程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實際施工人,在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後,可以依據施工企業與內部承包人有效的內部承包合同的約定,要求施工企業對內部承包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墊付的工程款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應予以支援。

6、內部承包合同有效,實際施工人要求施工企業承擔責任的,施工企業對外承擔責任後,可向內部承包人追償

內部承包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對外,內部承包人系代表施工企業履行職務行爲,其法律後果應當直接由施工企業來承擔;對內,由於承包的性質決定了工程最終的盈虧均由內部承包人來承擔,故施工企業在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依據內部承包合同向內部承包人進行追償。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建築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注意事項的內容。大家在處理建築內部工程合同糾紛問題的時候,必須要先認定內部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也要提供相關證據,只有該合同具有法律效應,我們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