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備案是不是強制性的?

一、施工合同備案是不是強制性的?

施工合同備案是不是強制性的?

建設工程合同不是必須備案。

法律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備案有具體的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由此可知建設工程合同的備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內到指定的部門備案。備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幾項:

1、網上申報。上首先承包人登陸政府門戶網站,然後在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合同備案網上申報,根據合同的具體性質、內容在對應的合同備案表中填寫相關資訊,打印出帶條型碼的合同備案表。

2、辦理備案手續。合同當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合同備案管理機構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3、正式簽發合同備案表。備案機構審覈合同當事人提供的合同備案資料,符合要求的,加蓋合同備案專用章。

二、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當事人條款合同應明確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承包人應具備與合同工程相對應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

2、工程名稱和範圍(標的物條款)

該條款主要用於明確合同所指向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和範圍。項目名稱、施工現場的位置、施工界區等都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施工準備條款該部分條款主要對在工程施工前應完成的工作進行約定,主要包括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土地平整、道路通暢及水電設施應予完成;具備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檔案,其中最重要的檔案即爲施工許可證,依建築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能開工,當然還包括其他如臨時用地、爆破作業等其他許可檔案;施工場地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及工程設計圖紙的交付,發包人並應對其提供的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承包人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指定的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確認後,承包人應按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的檢查與監督。合同應明確工程開工與竣工日期,並對工期延誤及相關責任問題進行約定。

5、工程質量和檢驗條款承包人應對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準作出承諾。按國家標準,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按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均分爲“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合同應約定工程質量需符合何種標準,以及當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的鑑定機構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委派的監理工程師或駐場代表有權隨時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問題則承包人應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達到約定標準。對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驗收程序及雙方責任,合同也應作出約定。

6、價款及其支付在建設工程合同實務中,價款問題產生的糾紛最爲常見。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價金額通常較大,合同履行期相對較長,其中可變因素較多,因此在客觀上也確實存在價款難以確定或其確定過程較複雜的情況。

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了雙方當事人的資訊;施工的時間和範圍;施工的材料;施工合同的價款;施工工程的驗收標準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