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無效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處理的基本原則及法律依據

建築工程合同無效法律後果是什麼?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做了原則性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規定了無效合同處理的基本原則,即首先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其次適用折價補償原則;同時無效合同還適用過錯賠償原則。以上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當然適用於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的處理,但是,建設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設工程是承包人將勞務及建築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因而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只能適用折價補償的原則,同時適用過錯賠償原則。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對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做了更爲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最高院對無效工程合同的處理就是採用了折價補償原則,只是對於已完工程的折價可以參照合同的約定。

二、建築工程合同無效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透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築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築工程了。因此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1、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這裏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爲標準,透過鑑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裏,司法解釋制定者是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2、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

3、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4、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6、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照有效合同處理

在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場合下,如果承包人簽約之時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法院不予支援。

由上可知,因爲建築合同的特殊性,一旦合同認定無效,將會面臨巨大的經濟賠償問題,而建築工程合同無效法律後果則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在此小編建議在簽訂建築合同這類型的資金投入較大的合同,要仔細檢視合同,保證施工過程的合格,避免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