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證重複社保如何處理

當出現重複購買現象時:
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後參保地領取待遇;
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總之,要讓每一個繳費滿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都能在一個地方領到基本養老金。
另外,我國許多省市養老保險政策的規定,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員工,在其戶籍所在地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的,不再參加本市養老保險;同時在兩地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複參保部分的養老保險關係無效,參保人應向本市社保機構提供其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到本市社保機構辦理終結養老保險關係手續,其繳費本金按原繳費比例分別退還企業和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掛證重複社保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