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規定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 司法解釋一

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給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的一個批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內容是: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爲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爲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5、本批覆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後施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覆,系2004年12月8日給福建省進階人民法院的一個回覆,內容是: 你院閩高法[2004]143號《關於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在當代社會工程的話,一般都是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這兩個主體的承包的人員在工程已經完成之後交付給對方,但是對方遲遲的沒有交付相關的工程款的話,日後關於這個工程問題進行索賠,法院依照規定來進行拍賣時享有優先受償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