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工程違約合同協議書怎麼寫

一、小工程違約合同協議書怎麼寫

小工程違約合同協議書怎麼寫

甲方:乙方:

由於工程施工需要,甲方把以下工程承包給乙方進行施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建築施工管理條例、施工規範施工合同,經過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條款,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一)工程地點及名稱

1、工程地點:

2、工程名稱:

(二)承包內容價款以及工期

1、承包內容污水站全部土建工程

2、工程造價一次性包死。

3、工程工期:自開工內完成承包全部承包內容。

(三)付款及質量

1、污水地底板驗收合格後付30%,主體驗收合格後付至70%,發包方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後付至95%,其餘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滿一次性付清。

2、工程質量:合格

(四)甲方責任:幫助乙方解決水源電源,協助乙方解決施工現場出現的問題,給乙方提供施工圖紙並交底。

(五)乙方責任,嚴格按照施工圖及相關規範進行施工,必須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規定,承擔因爲安全和質量造成的責任和費用。

(六)保修期及質保金。

1、保修期:發包方竣工驗收後日歷天共計六個月。

2、質保金:承包總價的10%爲保脩金施工合同,保修期滿後付清全部承包價款。

4、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保修期滿質保金付清自行失效。

甲方:乙方:

簽字:身份證號:

日期:日期

二、工程款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的解決對策

這類糾紛中,發包方往往是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子,反正是沒錢,隨意折騰。對這類的發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財產,那麼只好對所建工程下手:第一種辦法,雙方協商把工程項目折成工程款變更到承包方名下。第二種辦法,利用優先受償權規則,將項目拍賣受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工程款糾紛對策

工程竣工結算分爲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建設工程領域一般傾向於採用格式化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決算異議期限,即發包方收到承包方決算報告後在10天內必須提出意見,逾期無答覆視爲同意。但實際情況往往使得發包方不可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反應。有時發包方資金沒有調動到位,爲了扣押決算書拖延支付時間,往往透過非授權職員收件,最後收件人自己承認未能轉交授權人員,自然也無法反應。而承包方認爲發包方收到決算書後,在約定時間內未提出意見,根據合同規定,決算書已經生效,要求立即結算付款,而發包方則以授權人員未收到決算書,或者審覈需要時間或聲稱已經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覈算相抗辯。

竣工結算報告如果得到確認,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保金糾紛對策

建設工程竣工移交後,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應在一年內進行保修。爲了保證承包方履行保修義務,發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後,餘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滿後再行支付。筆者代理過的一起糾紛就是起因於承包人在保修期內履行了維修義務但無法直接舉證(沒有維修雙方認可簽字單,後發包方又委託他人進行了維修)而導致被動,後經律師積極收集其他證據迫使發包方接受了幾乎全額返還的調解方案。實踐中,發包人常以工程質量問題扣押最後5%尾款而承包人則無可奈何。對此,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鑑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餘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只要承包人切實履行了維修義務並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透過仲裁或訴訟爭取權益。

三、工程施工糾紛產生的原因

1、重事後解決,輕事前預防

無論是工程業主還是施工單位,往往都欠缺事先預防擾民糾紛的意識,不太重視擾民可能產生的後果,很少在施工開始前與周邊可能會受到影響的居民進行溝通協商,並最大限度地從技術上採取減少擾民的措施。待到糾紛發生、矛盾激化再想亡羊補牢,往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與金錢成本。

2、工程業主與施工單位溝通協調不暢

作爲開發主體的工程業主一般負責辦理用地、規劃、招標手續,施工由作爲承包方的施工單位進行。很多情況下,業主會更多關注工程質量和工期問題,對於施工中可能產生的擾民問題不甚關注。對於施工單位來說,主動去解決擾民問題也往往費時、費力、費錢而不討好。因而,工程業主和建設單位之間常常推諉卸責,導致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但最終的不利後果往往要由業主買單。

3、現行工程擾民的法定補償標準過低

以噪音擾民爲例,北京市規定的噪音擾民費僅爲每戶每月30到60元,近二十年來從未有過增長。業主與施工單位自然願意按此標準補償,但這點補償費相對於居民受到的損失來說實在是杯水車薪,很難滿足居民要求。而揚塵、遮光等則根本沒有法定補償標準,極易因此形成糾紛。

4、施工擾民問題往往與徵地拆遷問題糾纏不清

施工項目用地大部分來自於徵地拆遷後的集體或國有土地,但在目前現狀之下,不少項目在前期土地徵收及拆遷過程中遺留了一些問題、積累了一些矛盾。施工擾民很可能成爲居民表達對徵收拆遷不滿的發泄渠道。從實踐經驗來看,居民對施工擾民提出的賠償訴求多有過高的情況,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爲居民將其對徵收拆遷的不滿情緒反映到了擾民補償的訴求中來。

綜上可知,無論是工程業主還是施工單位,往往都欠缺事先預防擾民糾紛的意識,不太重視擾民可能產生的後果,很少在施工開始前與周邊可能會受到影響的居民進行溝通協商,並最大限度地從技術上採取減少擾民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