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單位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爲有哪些

工程監理單位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爲有哪些
工程監理單位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爲: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