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施工單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情形?

施工單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施工單位如果擅自違約解除與發包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的應承擔如下責任:

1、違約金:有約定違約金且違約金的數量符合法律規定,則應按約定向發包方承擔違約金。建議發包方在簽訂合同時對違約責任要細化,對雙方每一種違約行爲均應由相應的違約懲罰規定;

2、承擔因違約行爲給發包方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58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違約方有完全賠償的義務,即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法律上也稱預期利潤,即履行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將可獲得的利益。

賠償損失當然還包括其他直接損失,比如已經投入工程的費用,如臨時設施建造費用、現場人員管理費用、以及因施工方違約而造成的其他損失,如給第三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施工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哪幾類?

(一)合意解除

1、事先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

2、事後協商一致-協商解除

(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四)情勢變更: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施工合同是基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訂立,在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效力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意一方違約解除合同的,均應向守約方承擔合同及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