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負責人合同違約要負責任嗎?

一、施工負責人合同違約要負責任嗎?

施工負責人合同違約要負責任嗎?

要負責任的。

1.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和施工規範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粗製濫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否則施工人對施工質量應承擔瑕疵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不得延誤工期,否則將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概念是怎樣的?

總承包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1.《建築法》第29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三、關於施工合同糾紛問題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如果承包人並沒有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是超越了資質等級,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6.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援。

7.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援,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援。

8.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爲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援。

如果違背了建築工程合同當中的條款,總承包單位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可能會返修,返工,也可能會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如果出現了施工合同糾紛,是可以準備好證據材料,上訴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