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