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的違約怎麼承擔責任?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違約怎麼承擔責任?

工程承包合同的違約怎麼承擔責任?

1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爲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限制規則:合同預見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同銷規則。

3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 、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工程施工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怎麼計算?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有關規定及方法:

“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後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將此比例調整到每日萬分之二點一,最後起又有所變化,即“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爲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所以當這個合同違約時,那麼其中的一方權利人是可以要求違約的一方支付違約金的,如果最開始雙方就約定的有定金,那麼也可以用定金的方式來進行承擔,如果是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和定金,那麼可以按照實際的損失來進行賠償。權利人也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