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廢標如何補償

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拒絕訂立合同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違約方應當支付給向對方的賠償額還應當包括對方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損失。
實施條例
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法律依據:《招標法》。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廢標如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