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招標可以作廢

具體歸納如下:
1、無單位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書(原件)及委託代理人印章;
2、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3、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或在一份投標檔案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檔案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4、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
5、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7、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8、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爲其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拒不按照要求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9、投標檔案未能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響應的。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什麼情況下招標可以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