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表現形式有哪些

工程轉包表現形式有哪些
轉包在建設工程實務中具有多種形態,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
一、在工程轉包糾紛中,依據轉包的方式及轉承包人的人數,轉包的形態可分爲:直接轉包與變相轉包
(一)直接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直接轉包給某一施工人;
(二)變相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透過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
二、依據轉包的次數,轉包的形態可分爲:一次轉包與層層轉包
三、依據轉包的對象,轉包的形態可分爲:工程總承包(包括勘察、設計、施工)轉包,施工轉包,勘察轉包、設計轉包;施工轉包又可以分爲施工總承包轉包,專業工程轉包。
(一)工程總承包轉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爲;
(二)施工轉包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施工義務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施工義務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工程轉包的行爲,其主要表現爲:
1、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的;
2、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的;
3、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未派出項目管理班子或其技術管理人員數量明顯低於正常水平的,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約定履行承包義務,以轉包行爲論處;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轉包建設工程行爲。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