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常見的轉包行爲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另外,還有一些其他的行爲也屬於轉包行爲,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透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等。
因此,不論何種形式的轉包,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此也可稱爲“違法轉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