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合同

高新技術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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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申請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r(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透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透過5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r(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r(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r(四)企業爲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r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r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r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r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r(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r(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