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駕駛證審驗需帶材料爲: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4、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5、委託代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6、收存接受教育的憑證(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