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撞沒撞人怎麼辦

假如懷疑機動車有碰撞的嫌疑的,即使是在對方人沒有事情的情況下,也可以主動撥打110電話進行報警處理,掌握主動權,那麼警察就不會算你肇事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爲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爲。
(二)“檢驗、鑑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重新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機構出具檢驗、鑑定意見的。
(三)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四)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五)“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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