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有發票或收據(車輛出處),罰款200-500,開罰單,持罰單在規定時間內,可沿制定路線開回家。法律依據:《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
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