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要怎麼處罰

開報廢車上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包括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所指的兩類報廢機動車,主要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拼裝和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於其不能達到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安全標準,上路行駛後極易造成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損害。因此,交管部門對報廢車進行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要怎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