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籤字後不履行怎麼辦

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後不履行,說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映,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爲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並責令重新做出;當事人也可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覈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覈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覈以一次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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