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車最晚可以超時幾天

30天內。例如登記日期是6月10日,最晚不能超過6月30日,到7月1日再去檢車的話,就是脫審。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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