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並不是交通事故處理的必經程序,而是當事雙方共同向交警部門一致申請,由交警部門主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賠償問題進行調解並作出調解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規定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調解依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調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