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如何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六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外國人在中國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國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其出境:

(一)涉嫌犯罪的;

(二)有未了結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條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交通警察認爲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於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需要檢驗、鑑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徵得其同意,並在檢驗、鑑定後立即發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沒有所在機構或者所在機構不明確的,由當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領館轉交送達。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和檢驗、鑑定。對於經覈查確實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損害賠償事宜透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