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具體應分爲:
1、對局部損失可以修復的,應賠付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局部損失而導致的貶值損失。
2、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存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
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費的計算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