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車被車撞了怎麼談賠償

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如果對方是機動車輛的,那麼根據《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由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先行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損失,保險理賠不足的,再由各方分擔損失責任。鑑於電動車的非機動車屬性,在各方分擔責任的時候,具體爲:
電動車方沒有過錯的,也即機動車方全責,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交強險理賠不足部分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電動車有過錯,承擔事故一定責任的,則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仍需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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