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應該怎麼檢驗、鑑定?

交通事故應該怎麼檢驗、鑑定?
律師解析:交通事故這麼檢驗、鑑定:
1、由公安機關或者當事人等委託的具有鑑定資質的組織,必須在一定的時間之內完成對事故的檢驗、對事故的鑑定、對事故的評估。
2、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