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條機動車的登記,分爲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條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爲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