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中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交強險承保範圍人身性損害賠償之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覆函的精神,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次序。

交強險中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

受害方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是即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屬於當然的賠償權利人,但受害方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往往沒有實際意義,在上述第二種意見成立的前提下,對受害方更爲不利,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覆函中賠償權利人更多意義上非指受害人一方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