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扣分標準

新交規扣分標準:
扣1分:
1、非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2、駕駛未放置有效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
3、駕駛未按規定放置保險標誌的機動車;
4、違反燈光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使用規定。
扣2分:
1、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不及安全帶;
2、透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3、營運載客汽車載人超過覈定人數未達到20%;
4、駕駛時撥打、接聽電話的;
5、遇到前方機動車排隊或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向車道、穿插等候車輛。
扣3分:
1、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2、未按照禁止標線指示行駛;
3、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未懸掛或者僞造、變造、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物隨號牌等違法行爲。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5、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道路行駛;
6、遇有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未按照規定讓行;
7、城市道路中不按規定超車、逆向行駛。
扣6分:
1、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
2、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
3、不按規定避讓校車;
4、闖紅燈。
扣12分:
1、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
2、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
3、酒後駕車扣證6個月,處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新交規扣分標準

法律依據:《交通法規扣分細則》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