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違法處罰不服申請複議的,行政複議期間一般不停止執行交通違法行爲的處罰,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等情形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