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速度規定

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規定如下:
1、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六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於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不得高於一百公里;摩托車不得高於八十公里,且不得載人。但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誌或者標記的規定。
2、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後,應當儘快將車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並開啓左轉向燈。駛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上行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爲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爲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爲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高速公路速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