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道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