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爲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爲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