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即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沒有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②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沒有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應負同等責任;
③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並經兩次調解無效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