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與事故責任劃分的關係

當事人具有交通違法行爲如無證駕駛,但不是導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違法行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罰,不認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無證駕駛與事故責任劃分的關係

根據該規定,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要問題是當事人的行爲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所以,一方當事人是否是無證駕駛、是否醉酒駕駛等行爲與責任認定的結果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