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不肯負責任咋起訴

交通事故對方不肯負責任咋起訴
律師解析:交通事故對方不肯負責任,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責任進行承擔。因爲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