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賠償主次怎麼分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賠償主次怎麼分

(一)負全部責任者承擔100%

(二)負主要責任承擔70%—80%

(三)負同等責任承擔50%

(四)次要責任承擔20%—30%

(五)無責任者不承擔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參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需要減輕機動車方賠償責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六) 主要責任承擔90%

(七)同等責任承擔60%

(八) 次要責任承擔4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