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掛靠經營協議書

車輛掛靠經營協議

車輛掛靠經營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爲適應市場的需要,乙方自願將全資自購車輛以甲方名稱上戶的 車壹輛掛靠甲方經營,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定以下協議.

一、車輛產權屬乙方所有。乙方自有車輛以甲方名稱登記上戶,車輛上戶登記不是產權登記或產權轉移。(上戶後車輛資訊祥見附表)

二、乙方車輛掛靠經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掛靠合同僅爲車輛掛靠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用、僱用的人員不屬甲方員工,不享受甲方職工待遇,乙方與甲方不存在勞動用工關係。

四、甲乙雙方應盡事務如下:

1.代收代付費用:經甲方同意代辦的車輛費、稅、險、gps等費用,乙方每月應及時交付甲方代爲辦理。

2.代辦手續:經甲方同意代辦的車輛費、稅減免手續等,乙方應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3.乙方在掛靠之日,應向甲方交納車輛牌、證押金 元整(不記利息)。

4.乙方在掛靠期間,車輛掛靠費用爲 元整/月,稅金 元整/月,乙方每月應及時交付甲方。

5.乙方車輛在掛靠經營期間的養路費、四自道路費等各種規費、車輛使用稅、個人所得稅等各種稅收、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費、車輛維修費、車輛保險費、車輛年、季檢費、過橋過路費、過渡費、過城入境費、停車費、洗車費等車輛運營經營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以及乙方因經營所需要的聘請、僱用的駕駛員、相關工作人員等的工資、經營資金、福利費、醫療費(含行車事故中的傷、殘、亡等費用)以及各項保險費用、駕駛執照、從業資質證明等費用由乙方自理。

7.乙方以及乙方僱用人員應遵紀守法,如在行駛及運營過程中發生違章違紀行爲、發生行政、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各種糾紛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理 8.本合同未明確規定的其它費用。

五、乙方應切實做好安全機務管理,並做好以下職責:

1.乙方必須遵守交通法規和甲方機務、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養護、按規定進行正常車輛檢驗;如發現乙方車輛不符合甲方車輛機務、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行駛的,甲方有權制止車輛執行遇公安、環保、城管等各類有關的車容車貌、尾氣排放等投訴、乙方必須及時進行整改,如乙方不按規定執行,甲方有權指定修理廠強制進行整改,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所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2.車輛掛靠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車輛改型、改造、轉讓和拍賣,否則甲方有權收回車輛牌、證。經甲方同意的車輛改型、改造、換廂大修,費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使用由甲方提供的牌、證要遵守甲方的牌、證管理規定,如有損失或損壞、乙方要承擔所補辦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掛靠期間,車輛產權仍屬乙方,車輛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應及時將各項由甲方代付代辦的費用及時交給甲方,如交款不及時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八、乙方發生營運糾紛和交通事故,需甲方處理的,甲方參加處理人員的各種費用(含工資、差旅費等)由乙方處理。

九、乙方以任何形式在銀行或個人、借款及其他經濟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乙方在掛靠運營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及稅收、物價政策,否則,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自負。

十一、違約責任及處理

1. 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視爲乙方違約:

① 違反甲方相關機務、安全規定,拒不整改的;

② 掛靠期間,私自轉讓車輛、轉讓牌、證;

③ 擅自提前終止本合同

④ 不按規定交納管理掛靠費用

2.乙方違約處理: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車輛所有執行所需牌、證,甲方有權收回車輛所有執行所需牌、證,甲方有權追回乙方所欠款項,並按欠款額每日千分之三計算滯納金。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乙方應文明、優質、誠信服務,自覺維護企業利益和信譽,服從甲方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管理考覈、檢查、監督和處理。

本協議在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方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及財務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