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夥關係協議

解除合夥關係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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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到期後算自動解除嗎

並非當然的自動解除。《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了應當解散的事由,其中包括“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那麼,我們認爲合夥合同定有存續期間的,且無到期後關於繼續經營的相關約定,則於該期間屆滿時,合夥即歸解散。但是,合夥合同所定的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的,則因視爲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