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違約協議書範本

合夥人違約協議書範本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夥人違約協議書範本

合夥人甲:
合夥人乙: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夥宗旨: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二條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經營地: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硅橡膠製品___________
第四條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10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雙方同意後,在合夥期滿前六個月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比例、期限
(一)甲出資人民幣20萬元,乙出資人民幣10萬元並提供客戶資源以及經營必需的社會關係。
(二)雙方在合夥企業的財產分額爲:甲 50 %;乙50 %。
(三)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四)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30萬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六條合夥企業的財產
(一)、企業所有的資金(包括企業借款資金),合作雙方都必須在雙方知情用途的情況下進行支配,不能由一方擅自支配;如支配資金少於5000元時,可由一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事前支配,但事後三天內一定要通知另一方;如若不遵守以上所述,違約者在分紅時將無條件被扣除擅自支配的那筆資金,並由另一方隨意支配。
(二)、合夥企業30萬元的出資主要用於購買固定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機器設備、工作機臺、辦工設備等)、合夥企業場地的租賃、合夥企業場地的裝修,及公司員工前三月工資的發放等。
(三)、企業的固定資產在清算時依據雙方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進行資產分配。甲出資20萬元,擁有固定資產50%的所有權,乙出資10萬元及資源(客戶資源以及經營必需的社會關係),擁有固定資產50%的所有權。
(四)、企業所有的採購項目需要的資金投入從合夥企業出資中支付。
第七條合夥企業設立期間的事務
(一)、甲乙雙方共同負責辦理工商、稅務等設立登記手續。
(二)、在工商登記證手續未辦理完畢前,雙方同意以甲方在工商銀行開立的個人帳戶作爲企業的公用帳戶,企業所有的資金暫存入在該帳戶;在工商登記證辦理好後,再由雙方協商決定資金的存儲情況及流動狀況。
個人帳號:
開戶行:
第八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企業的盈餘分配:以企業總營業收入減去企業運作耗費的資金,結存的利潤資金其中的80%則按照各佔50%的比例進行分配(股份分紅),並將利潤其中的20%作爲公司發展儲備資金。
(二)、企業債務按照各佔50%的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三)、基於企業尚屬於起步階段,如企業資金鍊出現問題時,
應由雙方共同協商合作解決,當任何一方在籌集資金時,不論籌集的方法以及資金的來源,籌集的資金都將作爲企業債務,並由雙方按照各佔50%的比例負擔。
(四)當企業清償所有債務後,企業的盈餘纔可依據本條第一
款條款進行分紅,分紅週期爲三個月。分紅前的15個工作日內合夥雙方必須嚴格審覈帳目,確認盈餘的真實性,並雙方認可後纔可進行分紅,如有一方認爲盈餘有問題,可由專業的會計師覈對,直到覈對清楚後再進行分紅。
第九條合夥企業的增資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如業務穩定、利潤盈餘時,則須擴大生產規模,增加生產設備和工作人員。合夥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商議,按照分紅比例各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也可以另行商定雙方投資比例和盈餘後的分紅比例。
第十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甲乙雙方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經甲乙雙方決定,委託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禁業行爲
(一)未經甲乙雙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企業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甲乙雙方同意外,任何一方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入夥
(一)、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第三方可加入本合夥企業,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合夥的終止
(一)合夥期滿,有一方不想在繼續合夥;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無法完成,經雙方協商同意;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允許的情況。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一)、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雙方不得以任何個人理由提出撤資和撤出資源(客戶資源以及經營必需的社會關係);如一方強行撤資,須向另一方支付100萬元的賠償金。
(二)、企業各項事務(包括企業員工的變化,企業的加大投入,
企業的發展道路,企業的制度和文化的建立等問題)均需要合夥雙方商議後決定,一切有關企業的決策(包括企業文化制度,企業通知,財務賬目和採購項目資金投入)的檔案資料均需要雙方覈實後簽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挪用企業資金和擅自主導企業工作;如有一方違反上述規定的,另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五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籤
字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甲:_____ 合夥人乙: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