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合夥協議

城中村改造合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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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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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出讓金除上繳省裏的3%和提取淨收益的10%廉租住房建設基金外,市財政在10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項目所在地的區政府,用於被拆遷村民的補償安置。

2、建設過程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參照經濟適用房的政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文物鑽探費、考古發掘費、房屋初次交易費、房屋土地權屬初次登記費等其他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標準的30%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各類政府性基金按規定繳納。

3、商品房建設中涉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電信、廣電等綜合管網的開口費、初裝費等非維護性和非使用性經營服務收費,且屬於市級權限範圍內設定的,按標準的30%繳納;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管轄單位收取的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原則上按標準的50%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