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汽車配件協議書

合夥經營汽車配件協議書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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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合夥經營協議書




    合夥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飯店。總投資爲×萬元,全部爲甲出資。乙不出資。經營飯店所需技術由乙全部承擔。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個體工商戶,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個體工商戶經營期限爲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盈餘按照甲百分之六十,乙按照百分之四十比例分配。



    飯店債務按照各自分配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



    合夥人:×××(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