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購買拖掛車協議

合夥購買拖掛車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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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合夥購買房屋有什麼風險


合夥買房存在四大風險。

1、使用風險。“合夥買房”的房屋屬於所有投資人的共有財產,在使用和出售過程中,決策權就很難屬於一個人,購買的房屋如何出租,出租給誰,如果合夥貸款人是住在一起的,房屋的使用面積應該如何分配,好的位置和差的位置怎樣協調等問題如何解決成爲難題。

2、合作風險。如果合夥貸款購房的一方準備將房屋出售或出租另一方卻不同意,這時候誰具有決定權?此外房屋出售或出租後其租金或出售收益該如何分配等都需要進行詳細的約定。

3、市場風險。一旦樓市遇冷、房價降了合作雙方又要如何處理?合作購房虧損如何分擔?

4、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產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