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銷協議書

試銷協議

試銷協議書

試銷協議書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編:

聯繫電話: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聯繫電話:

本試銷協議書由上列各方於××××年××月××日在××訂立:

甲乙雙方爲共同開發市場,創造知名品牌,本着合法、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定此節費寶試銷協議,具體事項如下:

第一條 區域、期限、價格、要求 

1.1 甲方授權乙方爲×ד節費寶”項目×××區域試銷單位。

1.2 甲方給予乙方節費寶不含稅價格爲:×××元/臺(無源型)。

×××元/臺(有源型)。

1.3 乙方試銷期限爲一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滿後,雙方滿意可簽訂獨家加盟合同

1.4 乙方首次進貨×××臺。

1.5 試銷期內,乙方可以無條件按進貨額的80%退貨,運費由乙方支付。破損產品不得退貨;超過試銷期不得退貨。

第二條 雙方責任、權利 

(一)甲方責任、權利:

1.乙方試銷期間,甲方可以在該區域發展其他合作商。

2.甲方爲乙方提供合格、合法的產品。

3.甲方爲乙方提供各種相關證明及相關技術資料。

4.甲方向乙方提供優質低價話費。

5.甲方應協助乙方開展售後服務工作。

(二)乙方責任、權利:

1.乙方應在授權試銷區域內依法經營。

2.乙方必須正確指導用戶使用產品,做好售後服務工作,不得損害甲方品牌及企業形象。

3.乙方在試銷區域內,可以介紹下級加盟單位、特約經銷單位,但必須由甲方審覈,由甲方統一授權、收款發貨,乙方正式加盟後轉交乙方管理。若乙方放棄加盟權,甲方按其發展單位首批進貨(產品部分)額的10%計算乙方的佣金。

4.乙方應按照甲方所要求的價格銷售產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價格。

5.乙方不得經銷同類產品,否則甲方不予退貨。

第三條 陳述和保證 

3.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爲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3.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爲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四條 市場保護 

乙方如在已加盟地區發生事實串貨行爲需向對方支付每臺×××元賠償金。

第五條 結算、運輸 

1.甲乙雙方爭取有效的付款結算方案,付款方式爲現金、電匯等。

2.乙方匯款後應將簽字蓋章的電匯憑證傳真到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電匯憑證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將貨發出,並通知乙方。普通運輸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售後服務 

若由於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甲方在三個月內負責免費更換,兩年內免費保修,終身維修。若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人爲破壞及自然力損壞,甲方則不予以更換。

第七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 協議附件 

9.1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9.1.1 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9.1.2 各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房產證的各種法律檔案; 

9.2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透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爲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爲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爲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三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通知

14.1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4.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4.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爲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