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自動化商業聯營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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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與_________,爲共同開發_________經濟建設,經雙方友好協商,就成立_________自動化商業有限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合營雙方

甲方全稱:_________

法人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全稱:_________

法人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興建的聯營企業名爲_________。

第三條 聯營公司地址位於:_________。

第四條 聯營公司是緊密型的有限責任經濟實體,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管理,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原則,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聯營公司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五條 聯營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_業務。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六條 聯營公司經營範圍爲:煙、酒、食品、飲料、日用百貨,自動售貨機經銷。

第三章 投 資

第七條 聯營公司投資總額爲_________。

第八條 各方出資額比例及出資方式。

甲方以_________投資,具體投資總額視當地情況而定,折價_________元,投入_________元人民幣,佔總投資額的_________%。

乙方以辦理政府各項批件、批覆、自動售貨機自動售貨機選址、定點前期挖道、鋪設電纜、等投入,作價_________,佔總投資額的_________%。

第九條 聯營公司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由它負責統一覈算盈虧,並向聯營各方分配利潤。 第十條 聯營各方在聯營期限內不得擅自將投資轉讓第三人,如確需轉讓時,須經董事會批准,另一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一條 各方在聯營期限內不得擅自退出聯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退出,需經董事會批准。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二條 聯營各方董事會成員由各方委派,共_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協商推選組成,董事會每屆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董事會是聯營公司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在公司章程中具體規定。

第五章 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

第十四條 聯營公司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聯營公司運營後,各方如自願增加投資,經董事會同意後,重新計算投資比例。

第十五條 在分配利潤前,聯營公司提取各項基金的項目和數額,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六條 聯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的後兩個月內,由董事會決定分配方案後,向各方分配利潤款項。

第十七條 聯營公司以自己的註冊資金承擔民事責任,聯營各方對聯營公司的債務、虧損不承擔責任,發生虧損時,各方以投入的投資額爲限,按投資比例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章 聯營各方分工、責任

第十八條 雙方責任

甲方負責:

1.按時投入機器設備。

2.委派聯營公司人員。

乙方負責:

1.負責辦理用地、用電等審批手續。

2.負責辦理各方聯營公司人員在籌建期間食宿,工作條件。

3.負責辦理各項報批、領取營業執照、登記註冊、申請減免稅及各方聯營人員長住、暫住證。

4.負責爲本公司的業務洽談_________。

5.負責辦理政府各項批件、批覆、自動售貨機選址、定點、前期挖道、鋪設電纜。 第七章 組織機構與勞動管理

第十九條 聯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對外代表聯營公司,對內統一領導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聯營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_________人。經理、副經理根據聯營各方推薦,由董事會審定任命。

第二十一條 聯營公司下設_________個職能科室和_________,其負責人由經理任命。

第二十二條 聯營公司設定員_________人,其中幹部_________人,工人_________人。

第二十三條 聯營公司執行公司所在地企業勞動工資制度。

第八章 稅務保險

第二十四條 聯營公司遵守國家稅法和地方稅收政策的規定並依照規定享有減免稅等優惠待遇,申請有關稅務機關辦理。

第二十五條 聯營公司的財產(指自動售貨機),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

第九章 財務、會計、審計

第二十六條 聯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執行_________會計制度,並執行地方有關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 聯營公司會計記帳方法採取:

1.權責發生制度。

2.借貸記帳法。

第二十八條 聯營公司按月、季、年定期向聯營各方,及董事會報送會計報表。

第二十九條 聯營公司接受當地政府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同時接受經營各方內部審計。

第十章 聯營期限

第三十條 自_________起計算,合作期限爲_________年。期限屆滿,需繼續合作,需在期滿半年前提出書面要求,經董事會協商一致,可延長聯營合作期限。

第三十一條 在聯營期限內,任何一方不得退出聯營,確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繼續合作的,經董事會協商一致,方可終止合作關係。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2.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3.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下列規定情形屬違約:

1.不按合同的約定出資。

2.中途退出聯營。

3.以各種方法阻礙聯營。

第三十四條 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章 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合作終止時,應依法組成財產清算小組,清理財產與各項債權債務關係,除因資不抵債而破產終止除外,可由董事會組織財產清算小組。

第三十六條 清算財產,並扣除各方債權債務相抵後淨值,應按各方投資比例分配。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經聯營各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之日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未盡事宜,可另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各方各執一份,副本一份,報送有關主管部門。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