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用版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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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爲發行人,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註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註冊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註冊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董事長爲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__爲宗旨。

第六條 公司以______爲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爲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七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股份和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衆持股,均爲普通股股份。

第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爲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條 公司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股本總數爲:________________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____股,佔股本總數的___%。

公司股權結構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

(一)向社會公衆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透過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批。

第十四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透過並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

(一)爲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股東轉讓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爲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蔘加股東合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特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爲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以上(含1%)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股份的半數以上透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透過。

第二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透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委託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間),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

第三十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居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經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的監事(即1人)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的監事即2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全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井報告工作。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3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九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列入公司法定公積全(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5%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條 股利分配採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二條 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住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第五十四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____________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條 清算組應當白成立之日起1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日內在有關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賬簿,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後,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日內,將前述檔案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六條 請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六十七條 公司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透過。

第六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條 董事會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的細則。公司細則不得與公司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製定。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